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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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问题研究
  • 贺连博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 ISBN:7801985168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307页
  • 文件大小:14MB
  • 文件页数:322页
  • 主题词:国际私法-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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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1章 反致概述 1

1.1 概述 1

1.2 反致的分类 4

1.2.1 反致 4

1.2.2 转致 5

1.2.3 间接反致 6

1.2.4 双重反致 6

1.3 反致产生的原因 7

1.3.1 反致制度产生的条件 8

1.3.2 反致制度的产生条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 11

1.3.3 反致制度将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12

1.3.4 两大法系坚持采用各自属人法连接点的深层原因 15

1.3.5 两大法系国际私法的相互融合 24

1.4 反致的发展进程 31

1.4.1 反致制度的发端 31

1.4.2 反致学说的发展 38

1.4.3 反致制度在立法中的正式确立 45

1.4.4 反致制度的发展现状 46

1.5 反致的目的 47

第2章 世界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反致的态度 48

2.1 反致制度实证研究的奠基人弗罗兰(Froland) 48

2.2 完全否定反致制度的学者 49

2.2.1 卡斯特尔(Castel) 49

2.2.2 威廉·泰特雷(William Tetley) 49

2.2.3 艾伦茨维格 50

2.2.4 M.M.波古斯拉夫斯斯基 51

2.2.5 刘铁铮 51

2.2.6 安齐洛蒂(Anzilotti) 53

2.2.7 巴蒂(Baty) 53

2.2.8 阿果(Ago) 53

小结 53

2.3 对反致制度持部分否定、部分肯定态度的学者 54

2.3.1 比尔(Beale) 54

2.3.2 冯·梅伦(Von Mehren)和温特劳布(Wentraub) 56

2.3.3 McLeod 57

2.3.4 Groffier 57

2.3.5 Dicey与Morris 57

2.3.6 马克洛夫(Makarov) 63

小结 64

2.4 完全肯定反致制度的学者 64

2.4.1 里斯(Reese) 64

2.4.2 皮埃尔·梅耶(Pierre Mayer) 65

2.4.3 巴迪福(Batiffol)与拉加德(Lagarde) 66

2.4.4 弗朗塞斯卡基斯 66

2.4.5 纳瓦莱特 67

2.4.6 戚希尔和诺斯(Cheshire&North) 67

2.4.7 隆茨 68

2.4.8 尼德尔(Niederer) 68

小结 68

第3章 关于反致的国际统一立法 71

3.1 拒绝接受反致制度的国际公约 73

3.1.1 《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 73

3.1.2 《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公约》 74

3.1.3 《海牙保护未成年人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75

3.1.4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76

3.1.5 《海牙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77

3.1.6 《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77

3.1.7 《海牙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77

3.1.8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 78

3.1.9 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79

3.1.10 《海牙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79

3.1.11 《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79

3.1.12 《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80

3.1.13 《海牙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 80

小结 80

3.2 接受反致制度的国际公约 81

3.2.1 《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81

3.2.2 《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法律冲突公约》 81

3.2.3 《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82

3.2.4 《海牙婚姻对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 82

3.2.5 《海牙禁治产及类似保护措施公约》 83

3.2.6 《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 84

3.2.7 《解决汇票、期票法律冲突公约》 85

3.2.8 《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85

3.2.9 比荷卢《国际私法统一草案》 85

3.2.10 1955年《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海牙公约》 86

3.2.11 《海牙抚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89

3.2.12 1962年《有关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 89

3.2.13 《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 90

3.2.14 《美洲国家间关于汇票、期票和发票法律冲突的公约》 92

3.2.15 《美洲国家间关于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 92

3.2.16 《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一般规则的公约》 93

3.2.17 《美洲国家间关于支票的冲突法公约》 93

3.2.18 《海牙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 94

3.2.19 《海牙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 94

3.2.20 《海牙结婚仪式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 96

3.2.21 《阿拉伯联盟统一法草案》 97

3.2.22 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97

3.2.23 《海牙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98

3.2.24 《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98

3.2.25 《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 99

小结 99

第4章 关于反致的国内立法 102

4.1 反致转致都接受的国家和地区 103

4.1.1 法国 103

4.1.2 德国 123

4.1.3 瑞士 137

4.1.4 奥地利 140

4.1.5 美国 143

4.1.6 巴西 155

4.1.7 委内瑞拉 155

4.1.8 中国香港 156

4.1.9 中国澳门 156

4.1.10 白俄罗斯 157

4.1.11 哈萨克斯坦 158

4.1.12 波兰 160

4.1.13 前南斯拉夫 160

4.1.14 前捷克斯洛伐克 160

4.1.15 土耳其 161

4.1.16 荷兰 161

4.1.17 比利时 161

4.1.18 葡萄牙 162

4.1.19 加蓬 163

4.1.20 意大利 163

小结 164

4.2 只接受狭义反致制度的国家 164

4.2.1 日本 164

4.2.2 英国 165

4.2.3 加拿大 179

4.2.4 阿根廷 179

4.2.5 墨西哥 180

4.2.6 泰国 180

4.2.7 菲律宾 180

4.2.8 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 180

4.2.9 越南 180

4.2.10 前苏联 181

4.2.11 俄罗斯联邦 182

4.2.12 斯洛文尼亚 183

4.2.13 匈牙利 183

4.2.14 (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184

4.2.15 罗马尼亚 184

4.2.16 西班牙 184

4.2.17 列支敦士登 184

4.2.18 塞内加尔 185

4.2.19 多哥 185

4.2.2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85

4.2.21 澳大利亚 186

小结 188

4.3 尚无明确规定,但可推知接受反致制度的国家 190

4.3.1 智利 190

4.3.2 哥斯达黎加 191

4.3.3 乌拉圭 191

4.3.4 巴拉圭 191

4.3.5 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 191

4.3.6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193

4.3.7 蒙古 193

4.3.8 保加利亚 194

4.3.9 马达加斯加 194

4.3.10 中非 194

4.3.11 阿尔及利亚 194

4.3.12 布隆迪 195

小结 195

4.4 明确拒绝适用反致制度的国家 195

4.4.1 秘鲁 195

4.4.2 希腊 196

4.4.3 埃及 196

4.4.4 伊拉克 196

4.4.5 叙利亚 196

4.4.6 科威特 196

4.4.7 约旦 197

4.4.8 中国 197

4.4.9 突尼斯 200

小结 200

第5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惯常居所连结点的渐广采用对反致制度的影响 202

5.1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渐广采用对反致制度的影响 202

5.1.1 反致制度与最密切联系原则间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 202

5.1.2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个选择法律的方法并不完全排除反致 203

5.1.3 如果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选择法律的基本原则,反致仍有可能发生 204

5.2 惯常居所连结点的渐广采用对反致制度的影响 205

5.2.1 惯常居所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206

5.2.2 惯常居所连结点的渐广采用缩小了反致适用的空间 216

5.3 现代冲突法在其他方面的发展进步对反致制度的影响 219

5.3.1 方法论的发展对反致制度的影响 219

5.3.2 选择性冲突规则的普及对反致制度的影响 221

5.3.3 灵活开放性冲突规则的兴盛对反致制度的影响 221

5.3.4 冲突法统一化趋势的发展对反致制度的影响 222

第6章 从法律的经济分析和价值分析角度审视反致制度的利与弊 224

6.1 法律的经济分析研究方法概述 224

6.2 从法律经济分析角度审视反致制度的弊端 228

6.2.1 采用反致会增加法院和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228

6.2.2 采用反致会增加法院的机会成本 229

6.2.3 采用反致不一定能完全实现反致制度本身的价值要求 230

6.2.4 反致可能导致判决错误概率上升和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下降 230

6.3 从价值分析角度审视反致制度的优点 231

6.3.1 反致有利于把各国国际私法间冲突的危害限于最小程度 231

6.3.2 反致可以实现保护个人利益的国际私法价值 235

6.4 从价值分析角度审视反致制度的弊端 236

6.4.1 反致制度在某些时候也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237

6.4.2 反致制度并不能保证一定会实现判决一致 237

6.4.3 反致结果易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238

6.4.4 反致易受经济利益影响,背离公平公正 239

第7章 反致制度发展态势与立法技术分析 240

7.1 反致制度发展的一般态势 240

7.1.1 对反致发展态势的宏观考察 240

7.1.2 对反致发展态势的微观考察 242

7.1.3 反致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246

7.2 反致制度立法技术分析 248

7.2.1 反致形态的选择 249

7.2.2 反致过程及其控制 250

7.3 笔者对中国现行反致制度立法的评析 253

7.3.1 我国立法中明确排除反致制度的原因分析 253

7.3.2 笔者对反致的评价 256

7.3.3 笔者对我国立法中明确排除反致制度的态度 261

第8章 区际反致 263

8.1 区际反致问题概述 263

8.1.1 区际法律冲突中反致的基本类型 264

8.1.2 区际私法上的反致与国际私法上的反致的共同点 266

8.1.3 区际私法上的反致与国际私法上的反致的区别 269

8.2 区际反致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272

8.3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275

8.3.1 中国“一国四域”格局的形成 275

8.3.2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279

8.3.3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281

8.3.4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284

8.4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反致问题与解决 287

8.4.1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反致问题 287

8.4.2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反致问题的解决 296

第9章 我国制定国际私法反致制度的设想 298

9.1 反致制度综述 298

9.2 制定我国反致制度设想及笔者草拟《反致制度建议草案》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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